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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照照片規定

內容更新:2026/09/28・官方規格查核:2026/09/28——規格如有調整,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。

護照照片尺寸與基本規定

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「晶片護照照片規格」(2025 年 8 月更新)的官方說明,申辦中華民國護照應繳交最近 6 個月內拍攝的彩色正面、脫帽、白色背景照片,五官清晰,一式 2 張。

項目規定
尺寸直 4.5 公分、橫 3.5 公分(不含邊框)
頭部比例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 3.2–3.6 公分,臉部佔整張照片 70–80%,左右置中
背景白色,光源均勻、無陰影或閃光反射、無紅眼
張數一式 2 張(高解析度沖印於高品質光面相紙)
拍攝期限最近 6 個月內拍攝,照片無墨跡或摺痕

眼鏡、表情與服裝的規定

  • 兩眼張開清晰可見、正視鏡頭,表情自然,嘴巴合閉不露齒(生理因素無法閉嘴者例外)。
  • 不得配戴有色眼鏡(視障者除外);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,勿戴粗框眼鏡,鏡片不得有閃光反射。
  • 勿提供戴有色隱形眼鏡或瞳孔放大片的照片。
  • 頭髮不得遮蓋眉、眼,臉型兩側與兩耳輪廓須清晰不遮蓋;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耳朵,但臉型兩側輪廓仍須顯明。
  • 勿穿軍警制服及迷彩服飾;因宗教戴頭巾者,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須清楚呈現。
  • 眉、眼、鼻、口、臉、兩耳輪廓及特殊痣、胎記、疤痕須清晰不遮蓋。

不得合成、鏡像或修圖

官方規定不得使用合成或鏡像(左右臉相反)照片,不可修圖或以數位方式潤飾補強,否則可能影響機場自動查驗通關。領事事務局特別提醒:手機自拍容易產生鏡像與廣角失真,建議至相館拍攝。

  • 數位相機須至少 300 萬像素、設定最高品質高彩度。
  • 列印前不得重新取樣(resampling)或變更原始尺寸。
  • 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,將不予採用。

線上上傳的電子檔規格

項目規定
檔案格式JPG 或 JPEG,色彩模式 RGB(至少 24 位元)
檔案大小不得大於 5MB
解析度高度至少 531 像素、寬度至少 413 像素

補件情形(官方說明):非委託旅行社送件者,若「簡式護照資料表」為黑白列印,應附與上傳照片同式的紙本照片 1 張;委託旅行社送件且未提供電子檔者,應附紙本照片 1 張;照片不符規定或掃描品質未達標準者,須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紙本照片一式 2 張。

嬰幼兒護照照片

幼兒照片須單獨顯現申請人影像,不能有椅背、玩具、奶嘴、他人或協助照相者手的影像;其餘尺寸與背景規定與成人相同。

官方來源

其他證件照片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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