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照照片規定
內容更新:2026/09/28・官方規格查核:2026/09/28——規格如有調整,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。
護照照片尺寸與基本規定
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「晶片護照照片規格」(2025 年 8 月更新)的官方說明,申辦中華民國護照應繳交最近 6 個月內拍攝的彩色正面、脫帽、白色背景照片,五官清晰,一式 2 張。
| 項目 | 規定 |
|---|---|
| 尺寸 | 直 4.5 公分、橫 3.5 公分(不含邊框) |
| 頭部比例 | 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 3.2–3.6 公分,臉部佔整張照片 70–80%,左右置中 |
| 背景 | 白色,光源均勻、無陰影或閃光反射、無紅眼 |
| 張數 | 一式 2 張(高解析度沖印於高品質光面相紙) |
| 拍攝期限 | 最近 6 個月內拍攝,照片無墨跡或摺痕 |
眼鏡、表情與服裝的規定
- 兩眼張開清晰可見、正視鏡頭,表情自然,嘴巴合閉不露齒(生理因素無法閉嘴者例外)。
- 不得配戴有色眼鏡(視障者除外);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,勿戴粗框眼鏡,鏡片不得有閃光反射。
- 勿提供戴有色隱形眼鏡或瞳孔放大片的照片。
- 頭髮不得遮蓋眉、眼,臉型兩側與兩耳輪廓須清晰不遮蓋;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耳朵,但臉型兩側輪廓仍須顯明。
- 勿穿軍警制服及迷彩服飾;因宗教戴頭巾者,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須清楚呈現。
- 眉、眼、鼻、口、臉、兩耳輪廓及特殊痣、胎記、疤痕須清晰不遮蓋。
不得合成、鏡像或修圖
官方規定不得使用合成或鏡像(左右臉相反)照片,不可修圖或以數位方式潤飾補強,否則可能影響機場自動查驗通關。領事事務局特別提醒:手機自拍容易產生鏡像與廣角失真,建議至相館拍攝。
- 數位相機須至少 300 萬像素、設定最高品質高彩度。
- 列印前不得重新取樣(resampling)或變更原始尺寸。
- 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,將不予採用。
線上上傳的電子檔規格
| 項目 | 規定 |
|---|---|
| 檔案格式 | JPG 或 JPEG,色彩模式 RGB(至少 24 位元) |
| 檔案大小 | 不得大於 5MB |
| 解析度 | 高度至少 531 像素、寬度至少 413 像素 |
補件情形(官方說明):非委託旅行社送件者,若「簡式護照資料表」為黑白列印,應附與上傳照片同式的紙本照片 1 張;委託旅行社送件且未提供電子檔者,應附紙本照片 1 張;照片不符規定或掃描品質未達標準者,須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紙本照片一式 2 張。
嬰幼兒護照照片
幼兒照片須單獨顯現申請人影像,不能有椅背、玩具、奶嘴、他人或協助照相者手的影像;其餘尺寸與背景規定與成人相同。
官方來源
- 晶片護照照片規格(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)(外交部領事事務局・查核 2026/09/28)
其他證件照片規定
在高雄找證件照店家
照片拍好或想找店拍?比較高雄已查核的證件照店家:價格、取件時間、精修與妝髮。
比較高雄證件照店家